这起事件对公众心理造成极恶劣的影响,多人认为小孩父亲派人强行抱走小孩的行为极为恶劣和不当,充满暴力,已触犯法律的底线和孩童的人格自尊及人身安全。
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“代同事值班”的状态,但认为袁伍常“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”,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,并不符合在“工作时间”和“工作岗位”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。家属上诉后,郴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,但进一步认为事发当晚袁伍常“代同事值班”的事实证据不足。
《(受权发布)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3号》死者母亲:没有,目前我们能知道的,就是警方有一个关于此事的公告,然后有一份我女儿的官方死亡证明。今天有法医和我丈夫一起去了火葬场,等法医的鉴定结果出来,大概还需要10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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